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伍紹元 代理人 黃晨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2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3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