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
險契約文書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
請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及聲
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查報取得系爭保險契約等
文書後所得之利益數額,並按此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
規定繳納聲請費;倘聲請人未查報,致本件之調解標的價額陷於
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聲請人應補繳調解
聲請費為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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