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債權人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智揚 代理人 李皓霆 上列債權人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張芸瑄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張芸瑄、 詹淑雅 之身份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二、聲請事項記載:裁定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提出所述之本票附表。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