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183號原告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