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勝騰於民國106年10月21日中午12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燈桿前公車停靠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南向北起駛進入道路,本應注意在起駛前應注意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駕駛小客車進入道路,適有 李鈺婷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清路3段由南往北方向行經上開地點,見狀往左閃避,而與同向左方由 沈志偉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李鈺婷因而受有左側膝部、手肘擦傷及右側大腿、肩部、頸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勝騰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勝騰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