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 陳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坤松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如就抵押權人未提出文件供法院為形式審查,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坤松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並約定於111年12月4日償還,並以相對人所有之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75及152建號建物與頭份市○○段00地號土地,為擔保相對人101年12月4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所負之債務,而設定135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並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12月4日,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另以相對人亦未給付自101年12月4日起至111年12月4日為止之約定利息共計675,000元,與上開借款債權加總,聲請人對相對人應有共計2,025,000元之借款債權。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上開借款債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固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證明文件等資料為證,惟聲請人上開提供之資料皆屬於照片及部分截圖翻拍,經本院於112年7月4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及上開資料等文件之完整正本或影本,已於同年月12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13日由聲請人收受,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寄存送達文書簽收登記簿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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