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257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吳清泉
吳育龍
吳育奇
林 吳美華
吳陳笑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兼前列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清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吳美英 間請求確認徵收補償費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