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4號債務人甲○○○○○○
之2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楚安附表:
一、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二、應受扶養人 陳賴和子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債務人以其妹 陳佩秀 名義,向銀行貸款所得之金額流向、用途,並提出債務人每月還款之證明文件影本(繳款存摺內頁或繳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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