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坤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3年執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坤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事項者,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依法定應執行刑時,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不得有所逾越。準此,本件更定後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難謂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核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本件受刑人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於103年2月11日以言詞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執行筆錄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應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予以併合處罰。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77號、第704號、第7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前經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均於103年1月6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受內部性界限所拘束,不得定逾1年8月之應執行刑。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雖原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前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諭知。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經本院為科刑判決確定在案,且各該案件均符合數罪併罰要件,經本院審核無誤,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附表:受刑人林育坤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2年7月5日│102年8月2日│102年8月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46、1214、│102年度毒偵字第1046、1214、│102年度毒偵字第1046、1214、││││1292號│1292號│129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77、704、72│102年度訴字第677、704、72│102年度訴字第677、704、72││實││3號│3號│3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77、704、72│102年度訴字第677、704、72│102年度訴字第677、704、72││決││3號│3號│3號││├────┼──────────────┼──────────────┼──────────────┤││確定日期│103年1月6日│103年1月6日│103年1月6日│├────┴────┼──────────────┼──────────────┼──────────────┤│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6號│(同左)│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57號│││(編號一、二、四部分,原判決│││││已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2年10月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46、1214、││││││129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77、704、72││││實││3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77、704、72││││決││3號││││├────┼──────────────┼──────────────┼──────────────┤││確定日期│103年1月6日│││├────┴────┼──────────────┼──────────────┼──────────────┤│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6號│││││(編號一、二、四部分,原判決│││││已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