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9號

異議人 張凱榜

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852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852號裁定廢棄。

相對人對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作成114年度司執字第85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並於同年4月2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4月30日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為被保險人 張芸霈 之祖母即第三人 盧阿屘 所購買,保費均由盧阿屘所繳納,僅因異議人為張芸霈之父而登記為要保人,然異議人從未繳納過系爭保險契約之保費,並無相對人所稱異議人有錢購買保險卻沒錢還款之情形,且異議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連自理都有困難,並不是有意不還相對人錢,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持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6834號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85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2月13日對三商美邦人壽公司核發扣押執行命令,三商美邦人壽公司於114年2月21日陳報有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系爭保險契約存在,異議人遂於同年3月3日聲明異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增訂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額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27日修正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1項亦有明定。而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係以臺北市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379元為基準計算之14萬6,729元(計算式:20,379×1.2×6=146,729,元以下四捨五入),而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增訂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係關於強制執行程序之特別規定,依程序從新原則,於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之系爭執行事件亦有適用,準此,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僅6萬2,597元,未逾上開數額,則依前揭規定及114年6月27日修正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1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應駁回相對人就系爭保險契約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未及思慮前情,尚有未合,爰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淩   

附表: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解約金

(新臺幣)

000000000000

鑫威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張凱榜

張芸霈

62,5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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