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告BQ000-A110160(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 律師( 法扶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