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 對 人 陳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通知函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受讓馬來西亞商
富析資產管理公司台灣分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將如附件
所示通知即受讓債權之事實函寄相對人,經向相對人之戶籍
地為送達,遭郵務人員以「遷移、赴大陸未歸」為由退回。
聲請人調閱相對人戶籍謄本,發現其戶籍已遭遷至台北巿南
港區戶政事務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
讓與聲明書、證明書、如附件之通知函、掛號回執、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