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陳漳治
原告與被告 張雪花 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732,07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7,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