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陳漳治
原告與被告 張雪花 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732,07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7,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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