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女四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五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晚間七時、同年十月三日早上七時許與同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五時許,分別在嘉義縣○○鄉○○街○巷○號前、嘉義市○○○街○○○號前、與嘉義縣○○鄉○○村○○路○○○號「文豆飼料商店」內,連續竊取乙○○所有之QL八─八二一號輕機車得手、 王秀聰 所有之UIF─二二六號輕機車得手、甲○○所有之新台幣二千元尚未得手之際,即為甲○○發現報警而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上午四時二十六分死亡,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