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劉振隆
顏珮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 律師複代理人 劉又甄 被告 許明通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6萬9,274元,應徵第一審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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