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9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段妍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零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段妍安於民國107年08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88,384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27日止累計377,252元正未給付,其中372,579元為本金;4,073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段妍安於民國107年08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27日止累計389,498元正未給付,其中383,740元為本金;5,05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段妍安於民國108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27日止累計194,273元正未給付,其中187,853元為本金;5,72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4965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段妍安│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5%計│││372579元││0月28日起││算│├──┼────┼─────┼──────┼──────┼───────┤│002│新臺幣│段妍安│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22%│││383740元││0月28日起││計算│├──┼────┼─────┼──────┼──────┼───────┤│003│新臺幣│段妍安│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187853元││0月28日起││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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