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小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58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楊紋卉

被告 黄雪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 黃雪瑩 」之記載,應

更正為「黄雪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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