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904號原告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代理人 林鈞濠 被告 何芊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靜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