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筱玫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筱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執行刑(見卷附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7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如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1月14日│103年10月03日│103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16號│字第7863、8013號│字第7863、8013號││││││├───┬────┼──────────┼──────────┼──────────┤││││││││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20│104年度上訴字第1881│104年度上訴字第188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8月21日│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12│105年度台上字第309│105年度台上字第309││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01月14日│105年01月28日│105年01月28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7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43號裁定定應執行││備註│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年10月03日│103年11月12日│104年0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863、8013號│字第7863、8013號│字第214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81│104年度上訴字第1881│104年度審訴字第82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105年01月1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09│105年度台上字第309│104年度審訴字第82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01月28日│105年01月28日│105年02月15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7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43號裁定定應執行││備註│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16日│104年6月27日│104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4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985號│字第2051號│字第4093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137│104年度訴字第61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78││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6月30日│105年08月31日│105年11月16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137│104年度訴字第61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78││判決││號││號││├────┼──────────┼──────────┼──────────┤││判決│105年07月26日│105年09月26日│105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7業經臺灣臺│││備註│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4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4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5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4月12日│││├───┼────┼──────────┼──────────┼──────────┤││││││││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70號││││判決││││││├────┼──────────┼──────────┼──────────┤││判決│106年05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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