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49號聲請人 陳玉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妍紓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7年6月30日起算是否有誤?(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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