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74號聲請人 張炳聰 相對人 林仁鴻 上列聲請人張炳聰因與相對人林仁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炳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0000000)原本四件。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74號聲請人 張炳聰 相對人 林仁鴻 上列聲請人張炳聰因與相對人林仁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炳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0000000)原本四件。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