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5號

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務人 謝佩珊

謝曜丞

一、㈠債務人謝佩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謝佩珊、謝曜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謝佩珊、謝曜丞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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