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5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清亮 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核發110年度
司促字第455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3月11日送達被告,
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