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洪瑞展 被告 鄭幃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57號、112年度交簡字第7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麗竹
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