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06號原告 董秀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孟紳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上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3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