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合陞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陞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合陞營造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53,530元,應
繳裁判費60,9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9,99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