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69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徐仁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徐仁智於民國101年02月23日民國101年06月14日,
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及新臺幣90,000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2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
㈢債務人嗣於民國103年7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惟債務人自108年7月10日起即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之款項,按應依原契約條件還款,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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