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原上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少亨 原審指定辯護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6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原易字第7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具原住民身分,原審已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為貫徹其訴訟倚賴權之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由被告或原審指定辯護人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