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11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郭凱鎰選任辯護人郭栢浚律師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
1月22日宣示判決,惟本院對於所調他案事證,仍有詳加調查究明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2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