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王麗惠
李幸光 被告 吳達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