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5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吳智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書群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台鑫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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