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90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德明儲蓄互助社

           設屏東縣○○鎮○○○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福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志充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務 人  黃振德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美鳳   住苗栗縣公館鄉館南村10鄰館南279之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勞保資料(債務人黃振德部分均查無結果),另債務人黃美鳳經查係設籍苗栗縣公館鄉

  ,有債務人黃美鳳之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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