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交簡字第1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章迅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4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章迅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自首情形紀錄表(本院卷第11、27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到場尚未知悉何人肇事前,向有偵查權限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此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7頁)。是被告所為應合於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上開犯罪事實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因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肇事,造成告訴人身體受傷,行為應予責難;2.告訴人駕車從嘉雄陸橋旁之道路駛出時,未能注意越過嘉雄陸橋而駛入平面車道之被告車輛,對本件車禍亦有過失;3.本件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頸部、胸腰及左腳踝扭挫傷等傷害;4.與告訴人調解不成,尚未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5.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106年度偵字第4996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4996號被告吳章迅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章迅係計程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嘉義市西區嘉雄陸橋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嘉義市西區民族路與新民路之交岔路口欲右轉彎時,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右轉駛入新民路引道;適 陳兆駿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西區民族路慢車道由西往東方向直行,2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造成陳兆駿人、車倒地,受有臉部擦挫傷、右腰扭傷、右腳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兆駿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吳章迅於偵查中對前揭犯罪坦承事實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兆駿所述事故發生經過情形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26張、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考,被告罪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檢察官顏伯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徐俐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2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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