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天龍 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貫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嘉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嘉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