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 李青翰 原告與被告 陳科閔 、 鄭敬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