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747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張家琪 法定代理人 丁正琼 兼法定代理 張鴻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張家琪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經法定代理人張鴻哲同意於申請書上簽章,並表示相對人如積欠申請人任何費用時,願負連帶清償責任。現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294元,專案補償款2,117元,共計新臺幣12,411元未作繳納,相對人張家琪與張鴻哲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