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KeithPat.聲請人即收養人Elizabeth.上二人之非訟代理人 孟荷莉 (HollyLeeMuir)
康翠娜 (TrenaReneeCampbell)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郭恩美 法定代理人 郭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KeithPatrickStucker(美國籍,男,0000年0月0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ElizabethFarmerStucker(美國籍,女,0000年0月0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共同收養郭恩美(女,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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