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92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埔里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