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148號債權人 陳秉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詠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1,181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107年6月刷卡金額新臺幣
15,891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帳單消費明細表消費金額新臺幣51,891元不相符)㈢陳報附卡何詠筠之信用卡卡號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