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陳玉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萬7,46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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