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陳威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財吉 即 徐春金 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徐拉蕊 即徐春金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徐福妹 即徐春金之限定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催告通知及送達債務人之送達證明文件到院。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