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李雅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芳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按原確定判決,雖僅令合夥團體履行債務,但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自得對合夥人執行。有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可參,是實務上尤無於合夥之外,再列某一合夥人為共同被告之理,亦有最高法院66年第9次民庭庭提總會議決議可參。依前開說明,若債權人對龍心企業社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即得對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無另再對合夥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必要,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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