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1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190號

原告 廖君憲

被告 梁少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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