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
抗告人 廖萬慶 右抗告人與 陳泳和 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本院所為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而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亦屬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二號解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八○號判決參照)。
二、惟查抗告人先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依本院裁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再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具狀(抗告狀附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六三號卷內)就本院上開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前項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曾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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