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字第179號上訴人 徐秀娥 上訴人 古阿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戴文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徐秀娥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上訴人古阿梅應再給付上訴人徐秀娥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徐秀娥其餘之上訴駁回。
古阿梅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古阿梅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上訴人徐秀娥負擔。
上訴人徐秀娥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徐秀娥(下稱徐秀娥)主張:
(一)上訴人古阿梅(下稱古阿梅)於民國99年初陸續以急用工程款、繳納保證金為由,向伊借貸金錢。每次借貸時,伊均由其子 林昱成 搭載前往全家便利商店交付現金予古阿梅,借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847,000元,古阿梅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0紙(下稱系爭50紙支票)以為支付,惟屆期經提示,均無法兌現,經一再催索,古阿梅亦置之不理,則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規定,古阿梅自應負系爭50紙支票之發票人責任,給付該等票款及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利息。又古阿梅向伊借貸時,係以支票為還款之方式,自堪認兩造間有以支票之發票日日期為約定還款期限之意思合致。且伊於系爭50紙支票退票後,自99年5月24日起多次前往古阿梅住處催討,然古阿梅迄仍未清償,故伊亦得另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向古阿梅請求返還借款1,847,000元。
(二)觀諸古阿梅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系爭50紙支票,其發票日之日期密集,與一般地下錢莊之重利業者固定於一定期間計算收取利息,如1星期、10日、15日或30日計息方式不符,且其票面金額亦與古阿梅所稱借貸7萬元,實拿45,000元,利息為25,000元不符,故古阿梅辯稱係為支付利息而開立支票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又古阿梅業已自認向伊取得金錢,惟金額約為一半云云,故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而伊為退休公務員,古阿梅則經營冰果店小吃生意,兩造間並無生意往來,系爭支票既非為支付利息所開立,且伊帳戶內復確有多筆現金數額2萬元至10萬元不等之提款記錄。衡之常情,古阿梅若未向伊借貸相當於系爭50紙支票面額1,847,000元之金錢,又何以會簽發該等支票交付伊之理。況古阿梅自承實際上拿到多少錢,確切金額已無法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2項之規定及參酌上開事證,古阿梅實際借貸之金額應為1,847,000元,而非原判決認定之923,500元。
(三)綜上,古阿梅既簽發系爭50紙支票向伊借款合計1,847,000元,因依票據關係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法院擇一判命古阿梅如數給付上開款項,而求為命:古阿梅應給付上訴人徐秀娥1,847,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判決(經原審判命古阿梅給付923,500元本息,而駁回上訴人徐秀娥其餘之請求。徐秀娥就原審判決其敗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古阿梅亦就原審判命其給付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三、上訴人古阿梅則以:伊以開設飲料店為生,徐秀娥之子林昱成經常來店消費,知道伊缺錢急須資金週轉。伊即自98年6月間起簽發支票向林昱成借款,利息為每借款7萬元,需簽發同額支票或面額35,000元之支票2張,並預扣25,000元之利息,實拿45,000元。若借款20,000元,則預扣利息6,000元,實拿14,000元。若借款25,000元,則預扣9,000元利息,實拿16,000元。若借款35,000元,則先預扣12,500元,實拿22,500元,均在全家便利商店交付借款,清償期限為支票所載發票日,借款時間則約為發票日前1個半月,系爭50紙支票均係退票前所簽發交付。又徐秀娥自98年9月17日起至99年5月19日止已提領伊所簽發其他支票之票款合計達188萬元之巨。林昱成與其母徐秀娥涉犯重利犯行,伊已對之提起刑事告訴,徐秀娥現持有伊所簽發之系爭50紙支票係犯重利罪之不法所得,依法不受保護,應全部返還予伊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又消費借貸係屬契約,須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伊係直接簽發系爭50紙支票向徐秀娥之子林昱成借款,並非向徐秀娥借款,也未交付系爭50紙支票予徐秀娥。徐秀娥若主張兩造間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即須就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一致負舉證之責任。乃徐秀娥竟持系爭50紙支票請求伊給付本件款項,於法顯有未合等語,資為抗辯。
四、兩造之聲明:
(一)上訴人徐秀娥之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徐秀娥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古阿梅應再給付徐秀娥923,500元,及自100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4)駁回對造之上訴。
(二)上訴人古阿梅之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古阿梅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徐秀娥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3)駁回對造之上訴。(4)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票面金額合計1,847,000元之系爭50紙支票為上訴人古阿梅所簽發。
六、查徐秀娥持有古阿梅所簽發面額合計1,847,000元之系爭50紙支票,該等支票屆期經提示,均遭退票等情,為古阿梅所不爭執,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附原審卷足憑,自堪信為真實。惟徐秀娥主張該等支票係古阿梅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等情,則為古阿梅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顯為:(1)兩造是否為授受系爭50紙支票之直接當事人?(2)兩造間是否存在金錢借貸關係?並其實際借貸之金額為何?經查:
(一)兩造是否為授受系爭50紙支票之直接當事人?查兩造對於古阿梅係因借款而簽發系爭50紙支票,亦即授受系爭50紙支票之原因係基於借貸等情,固無異論。然關於系爭50紙支票是否係古阿梅因向徐秀娥借款而直接簽交予徐秀娥?抑或係為向徐秀娥之子林昱成借款,而直接簽予林昱成一節,則各執一詞。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惟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 玆徐阿梅 主張古阿梅係因向其借款而簽交系爭50紙支票,既與古阿梅所稱係為向林昱成借款而簽交該等支票予林昱成,兩造間並無金錢借貸關係等情有所出入,則揆之上開說明,自應由古阿梅先就其所辯系爭50紙支票係因向林昱成借款而直接簽交予林昱成收執一節,負舉證證明之責。而由古阿梅所提出卷存之錄音光碟及其譯文觀之,可知古阿梅之子戴文冠固曾於99年7月17日在台中市大里區西榮里蔡尚諭里長服務處質問林昱成放地下錢莊給伊母親古阿梅,借款7萬元,僅實拿45,000元借款本金,錢均由林昱成經手等情。然林昱成表示伊也是被逼,係受害者,伊朋友開的借款價格即是如此。戴文冠嗣即指稱「沒關係,不是跟你借,你就交待你朋友出來,看是給誰借的……」等語,足見林昱成於該次通話中已否認古阿梅有向其借款情事,故此項證據自不足執為有利於古阿梅認定之依據。且證人林昱成本院審理時亦已到場證述:古阿梅係向伊母親徐秀娥借款,並非向伊借款。伊因古阿梅為伊太太坐月子而欠古阿梅人情,古阿梅向伊借款,伊無能力,乃請伊母親徐秀娥借錢予古阿梅,古阿梅也知道錢是向伊母親借的。古阿梅與伊母親徐秀娥談妥借款之數額後,伊母親會叫伊載她去便利商店,由伊母親徐秀娥親自交錢予古阿梅,古阿梅再開票予伊母親徐秀娥。又伊所以會講錄音譯文所載的那些話,係因伊向地下錢莊借錢予古阿梅,因那時伊母親已不想借錢予古阿梅,與伊母親徐秀娥借款予古阿梅之情形不一樣等情明確(見本院100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可見古阿梅係因向徐秀娥借款而直接簽交系爭50紙支票予徐秀娥,而非為向林昱成借款而簽交該等支票予林昱成無誤。從而,自堪認兩造間為系爭50紙支票授受之直接當事人,且兩造間授受此等支票之原因關係確為金錢借貸關係屬實。是古阿梅抗辯兩造並非授受票據之直接當事人云云,委無可採。
(二)兩造間是否存在金錢借貸關係?並其實際借貸之金額為何?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者,自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責任。兩造間授受系爭50紙支票之原因關係固為借貸關係,然古阿梅否認兩造間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故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徐秀娥就兩造間存在金錢借貸關係之事實,負舉證證明之責。查證人林昱成於本院審理時已證述:古阿梅確有向其母徐秀娥借款情事,每次借款並由其搭載徐秀娥至便利商店,由徐秀娥親自將款項交付予古阿梅等情明確;復參以古阿梅又自認其就系爭50紙支票有收受如附表「實拿金額」欄所示各該款項合計1,205,000元,由此足認古阿梅確有向徐秀娥借款情事,兩造間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至為灼然。是古阿梅抗辯兩造間並未存有借貸關係云云,要無足取。
(2)玆有疑問者,厥為兩造間實際借貸之金額為何。徐秀娥主張古阿梅持系爭50紙支票向其借款之金額合計為1,847,000元,然古阿梅否認之,並謂每次借款時有如附表一「預扣利息」欄所示各該預扣利息情形。足見兩造間對於實際借貸之金額存有爭執,則依法自應由徐秀娥就已交付借款1,847,000元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倘不負舉證責任之他造當事人,就同一待證事實已證明間接事實,而該間接事實依經驗法則為判斷,與待證事實之不存在可認有因果關係,足以動搖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將因該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反證,使待證事實回復至真偽不明之狀態。此際,自仍應由主張該事實存在之一造當事人舉證證明之,始得謂已盡其證明責任。查徐秀娥固指稱伊係自其合作金庫之存款帳戶中提領現金直接交予古阿梅(見本院10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並提出該存款存摺之交易明細資料為證(見原審卷第16至27頁),復舉證人即其子林昱成到庭證稱徐秀娥借款予古阿梅,並未算利息云云。然查,系爭50紙支票其上所載各該發票日,最早為99年5月23日,最晚則為99年7月28日。而古阿梅既於99年5月24日即已出現退票情形,有退票理由單附原審卷可憑,足見系爭50紙支票應早於99年5月24日退票前即已簽發並交付予徐秀娥收執,此並為古阿梅所是認。蓋衡諸常情,徐秀娥斷不可能於古阿梅已出現退票,票信已經不良之情況下,仍然同意收受古阿梅所簽發之系爭50紙支票,而置令自己之債權明顯陷於無法就票款取償之風險中,足認該50紙支票應係在99年5月24日前即已交付徐秀娥收執,由此亦可見古阿梅持該等支票向徐秀娥借款之時間,應係在99年5月24日之前。然徵之徐秀娥所提出之上開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資料,其上打勾註記99年5月24日前各該借款提領之數額,與系爭50紙支票所載各該票面金額鮮有相符情形,故該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資料充其量僅能認為徐秀娥有各該提領現款交易情形,尚難執此即率爾推認徐秀娥所提領之各該款項即係交付予古阿梅之借款。是徐秀娥謂其已如數交付與系爭50紙支票同額之借款合計1,847,000元予古阿梅,即有可疑。又徐秀娥所舉證人林昱成雖到庭證稱徐秀娥借款予古阿梅,並未算利息云云。然查,古阿梅與徐秀娥並無特別之交情,古阿梅即使曾為證人林昱成之太太(按即徐秀娥媳婦)坐月子,但林昱成亦有給付相當之代價予古阿梅等情,已據證人林昱成證述在卷(見本院100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則在古阿梅僅曾為徐秀娥之媳婦坐月子,二人並無特殊情誼,更非誼屬至親之情形下,徐秀娥竟然願意不計代價,在前債未清之情況下,仍然持續一再借款予古阿梅紓困,而未收取分文利息,顯然不符社會常情。是證人林昱成所為此部分證言,因與常理顯然有違,自難遽為憑採。從而,徐秀娥就其所謂已將借款1,847,000元全數交付予古阿梅一節,尚難認已盡其證明責任。但因古阿梅已自認每次借款預扣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後,已實拿如附表一所示各該款項合計1,205,000元,則揆諸前揭說明,自當認古阿梅持系爭50紙支票向徐秀娥借款,所實際「收訖」之借貸金額為1,205,000元,而非徐秀娥所謂之1,847,000元。
(3)次按,債權人除民法第205條所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06條定有明文。復按,被上訴人提出之借用證書,所載借用金額,既包含民法第206條所謂以其他方法巧取之利益在內,則關於巧取利益部分,係屬違反禁止規定,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亦經最高法院著有44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準此以觀,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其貸與之本金數額,當然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參照】。查古阿梅先後持系爭50紙支票向徐秀娥借款時,已分別預扣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利息金額,致徐秀娥實際交付之貸款金額合計僅為1,205,000元,既已如前述,則揆諸上開規定及判例意旨,徐秀娥就其先扣之利息,自不得請求借款人古阿梅給付,而僅得請求古阿梅返還實際貸與之金額1,205,000元。
(4)至古阿梅固提及徐秀娥曾自98年9月17日起至99年5月19日止提領伊所簽發其他支票之票款合計達188萬元之巨一節。惟按民法第205條規定對於超過法定最高限額利率即週年百分之20部分之利息,僅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並非約定無效而謂其債權不存在。是徐秀娥就古阿梅所指此等票款既已兌領完畢,不啻古阿梅已為任意給付,則此部分已給付之款項無論徐秀娥是否涉及重利之問題,依法已不得對之請求返還,而與本件尚無相關,附為敘明。
七、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復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50紙支票既係古阿梅向徐秀娥借款而直接簽交予徐秀娥收執,而徐秀娥於利息先扣後,實際交付予古阿梅之借款合計復僅有1,205,000元,則古阿梅自應於此數額範圍內,負發票人之給付票款責任。古阿梅抗辯徐秀娥現持有伊所簽發之系爭50紙支票係犯重利罪之不法所得,依法不受保護,應全部返還始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云云,於法自屬無據。從而,徐秀娥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古阿梅給付票款1,20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乃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僅命古阿梅給付923,500元本息而駁回徐秀娥其餘之訴,自有未洽。徐秀娥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徐秀娥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及古阿梅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徐秀娥於本件訴訟依據票據關係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為同一聲明之請求,並請求法院擇一為其勝訴之判決。玆本院就本判決所命給付既已依其主張之票據關係為論斷,則依法即無庸再就其主張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為審究,附此敘明。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十、本判決所命古阿梅給付部分,因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一經宣示即告確定,故本判決第二項所命之給付,兩造雖分別陳明願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必要。
至徐秀娥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已失所依據,故依法自應將徐秀娥所為本件假執行之聲請一併予以駁回,併為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其中上訴人徐秀娥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而上訴人古阿梅之上訴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林欽章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A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號│預扣利息│實拿金額│││││(新台幣)││(新台幣)│(新台幣)│├──┼────┼────┼─────┼─────┼─────┼─────┤│1│古阿梅│99.5.23│25000元│AC0000000│9000元│16000元│├──┼────┼────┼─────┼─────┼─────┼─────┤│2│古阿梅│99.5.24│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3│古阿梅│99.5.25│20000元│AC0000000│6000元│14000元│├──┼────┼────┼─────┼─────┼─────┼─────┤│4│古阿梅│99.5.28│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5│古阿梅│99.5.29│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6│古阿梅│99.5.27│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7│古阿梅│99.5.31│32000元│AC0000000│12000元│20000元│├──┼────┼────┼─────┼─────┼─────┼─────┤│8│古阿梅│99.6.2│55000元│AC0000000│9000元│46000元│├──┼────┼────┼─────┼─────┼─────┼─────┤│9│古阿梅│99.6.4│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10│古阿梅│99.6.7│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11│古阿梅│99.6.7│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12│古阿梅│99.6.8│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13│古阿梅│99.6.8│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14│古阿梅│99.6.9│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15│古阿梅│99.6.9│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16│古阿梅│99.6.10│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17│古阿梅│99.6.11│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18│古阿梅│99.6.11│55000元│AC0000000│18000元│37000元│├──┼────┼────┼─────┼─────┼─────┼─────┤│19│古阿梅│99.6.13│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20│古阿梅│99.6.13│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21│古阿梅│99.6.14│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22│古阿梅│99.6.15│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23│古阿梅│99.6.17│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24│古阿梅│99.6.18│45000元│AC0000000│15000元│30000元│├──┼────┼────┼─────┼─────┼─────┼─────┤│25│古阿梅│99.6.18│40000元│AC0000000│12000元│28000元│├──┼────┼────┼─────┼─────┼─────┼─────┤│26│古阿梅│99.6.20│30000元│AC0000000│11000元│19000元│├──┼────┼────┼─────┼─────┼─────┼─────┤│27│古阿梅│99.6.21│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28│古阿梅│99.6.22│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29│古阿梅│99.6.23│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30│古阿梅│99.6.24│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31│古阿梅│99.6.26│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32│古阿梅│99.6.28│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33│古阿梅│99.7.2│45000元│AC0000000│15000元│30000元│├──┼────┼────┼─────┼─────┼─────┼─────┤│34│古阿梅│99.7.2│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35│古阿梅│99.7.3│75000元│AC0000000│28000元│47000元│├──┼────┼────┼─────┼─────┼─────┼─────┤│36│古阿梅│99.7.5│45000元│AC0000000│15000元│30000元│├──┼────┼────┼─────┼─────┼─────┼─────┤│37│古阿梅│99.7.6│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38│古阿梅│99.7.7│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39│古阿梅│99.7.8│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40│古阿梅│99.7.8│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41│古阿梅│99.7.9│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42│古阿梅│99.7.12│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43│古阿梅│99.7.13│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44│古阿梅│99.7.14│50000元│AC0000000│17000元│33000元│├──┼────┼────┼─────┼─────┼─────┼─────┤│45│古阿梅│99.7.16│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46│古阿梅│99.7.19│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47│古阿梅│99.7.21│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48│古阿梅│99.7.23│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49│古阿梅│99.7.26│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50│古阿梅│99.7.28│35000元│AC0000000│12500元│22500元│├──┴────┴────┴─────┴─────┴─────┼─────┤│合計│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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