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錦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0000000000號,優惠專案699H(24)+行動上網489(24)+myMusic(6),專案申請日102年10月19日之申請書(含補貼款約款)。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