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05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0年度竹簡字第48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生於民國110年3月2日上午8時18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巷00號女友租屋處前,因不滿告訴人 卓宏嘉 多次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上址大門前,阻礙其通行且屢勸不聽,竟基於毀棄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持球棒砸毀卓宏嘉所有上開車輛之前擋風玻璃,致使玻璃破裂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卓宏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對被告撤回本件毀損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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