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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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266號債權人 劉兆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家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依借據所示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民
國111年3月28日至「民國112年3月27日」,是本件「清償期尚未屆至」。)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因清償期限尚未屆
至,且借款契約書上係約定「到期」債務人應如數清償本金,不得為部分清償)。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1年11月14日」或「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㈣若欲更改為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之金額並列出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