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債權人 何梅英 債務人 江清吉 即 江青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清吉即江青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江清吉即江青綻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以釋明江清吉即江青綻。
㈡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