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付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95年上易字第240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6年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0月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91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